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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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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来源:本站 点击:5365 |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二)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 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
弄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
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入.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
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
-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
·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接牵连犯的原则论处。
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因而我们认为,应以其中目的行为
犯的罪名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两罪的数个行为没有牵连关系
,应以二罪并罚。
2. 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
仅。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
私财物. 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
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
与本罪或与变遣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3. 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
三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
章。依据第 375条第 1 款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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