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详细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11-10-31 来源:本站 点击:5342
 新刑法条文释义
4. 犯罪的客观方面
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
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
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珐暗中将公文、证
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E1:
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
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
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
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li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
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
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侯
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夸
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
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正
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
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三
掉人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
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气-
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了
再赘述。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