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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2011-10-31 来源:本站 点击:6761
新刑法条文释义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
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il:"
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本罪的挪用,是指行为人利用职蔼
将自己经管的上述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修建楼、堂、
所或者其他方面。1962年 3 月原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
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对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
1984年 7月 6 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莲.:
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
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对特定款物的
用、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
款物的,可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
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
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
构成本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归-
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此外,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
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
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颧户
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
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
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呈
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
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
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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