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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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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特定款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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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来源:本站 点击:6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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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条文释义
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照本条第 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条文释义】
挪用特定款物罪 ;是措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倩
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按害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宣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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