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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2011-10-31 来源:本站 点击:6786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259●
行为人员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
下需要同时具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
 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
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 7月 27 日起施行)的规定,公司、企
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
手拉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
都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
第 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钩规定》(2001年 4月 18 日)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
资金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
皇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
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 2 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
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
作他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000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21 次会议通
过,自 2000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法释 [2000] 2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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