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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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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诈骗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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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5486 |
新刑法条文释义
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
处理。
(三)区分诈骗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诈骗贷款罪、金
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
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犯罪主体与对象上
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姣
定。”
三、刑事责任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右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问题的解释》(1996 年 12月 16 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上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万元以上乡
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谆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期
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
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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