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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1-10-9 来源:本站 点击:5350

法律问题】
    韩某伟、
【讨论要点】
韩某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伟、韩某强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税罪,是措纳税入、扣缴义务入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
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了【’
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伟:,韩某强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入,即
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卓位、个人和依法负有代扣、代收
款义务的单位,以及这些单位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佳下
接责任人员。
    本案中,被告入韩某强、韩某伟是主管财务的厂长和财会入
对纳税负有直接责任,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伟、韩某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3. 本案中 ·被告人韩某伟、韩某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瘘缴纳应缴税
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入韩某伟、韩某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淫
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
第二编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家的税收收入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4.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伟、韩某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
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
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
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
为. 偷税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
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接要求建账,使
锐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如某个体商店业主将收支情况
记到自制的纸本上,采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文字符号,经
多次检查督促,仍以“没文化”、.·不认字”等理由拒不建账,其实
是借机偷税;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账簿的方式偷
税。企业必须建账,因此在这一点上企业多采用变造账簿方式偷税。
如某集体企业是个生产火柴的厂家,该企业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款,在
账簿上“作文章”,重计材料入库、重列成本、多提乱提费用、少提
折旧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对职工个人采用工资之外多支利息
的方式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通过上述手段,使账面收入与实际收
入,账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结果少缴各种税款达
50多万元。
    (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账,真
账自E1. 实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
他们有的是盈利企业,却在假账上人为制造··亏损,;,,有的将大宗经
营额计到真账上面,而将小宗经营额记入假账,造成经营状况不佳
的假象,从而少缴税款。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
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如
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账户,但只向税务机关登了
新刑法案例评析
工商银行的账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账200万元,在建设锾
行走账150万元,可见其偷税比例之大! 为了避免检查而露出破绽.
他们在“小金库”走账时,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很难发
现。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
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
票上动脑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
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
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
入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
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入就可以偷漏税款;更
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者隐匿,危害更为严重;此外,还有行
为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如1988年税务大检查时,某厂被发现有
一半的发票联与存根联不符,其中差额大者竞达6000,多元。经仔细
核对发现,该厂有关人员长期以来蓄意偷税,开具发票时故意在数
字的书写上排列上创造涂改之便。以此手段将全部发票的三分之一
涂改,偷漏税款40万元。第三,代开发票。这种作法目前十分严重。
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发票,以吸引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
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这
祥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
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
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逃避
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
记账凭证,但对销售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广开
方便之门;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以后,有无发票无所
请,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起初的销售
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价格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不要
发票;第六,买卖假发票。-目前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
发展或其他特定目的,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
对合资企业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对福利性企业减免产品税等等。
为人为了偷税,. 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j:
实则挂羊头卖狗肉。现在骗取退税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骗取
税种免税仍属偷税罪的范围。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
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I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i
规定》(2001年4月 18 日)的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姣~l,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并且偷税
额占备税种应纳税总额的lo%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i;
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本案中,韩某强、韩某伟,采用伪造账目,明销暗记,账外
营等方式,少报、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134434.20元,
符合本要件.
    综上,韩某强、韩某伟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依我国刑法第20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
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
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采用伪造账目,明
    韩某强、韩某伟为逃避缴纳应缴纳款,
记,账外经营等方式,多报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134434. 20 T--.
已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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