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律师文苑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苑>> 危害公共安全罪 >> 详细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0-4 来源:本站 点击:5354

二编    分
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03.
题   记
过失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损坏交通
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戈谈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曹某某,男,35 岁,个体司机。
;氏箱捆好装}车后出发,废品站;职工王某同行。途中驶至-隧:
分,过了隧道再装上。我在这儿等你,你,回
来装一趟,要不会出事。”
装卸太折腾人。这道我不是头一回走了
    ·保准不会出事。”言毕,驱
车进入隧道。车上所装纸箱将 道上方子 1  1:
致该"隧道无gi::i 车"撞,死t-人,-辆
    直接经济损失达 20~ 多万元 1。
新刑法案例评析
【法律问题】
曹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搽坏交通设施罪。
谓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
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
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
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 1
保证交通工具安全行驶的各种交通设施。如轨道、桥梁、隧道、’
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本案中,被告入曹某某所驾车上的纸箱将隧道照明灯具刮掉,:
后果是对不特定的财产、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
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1
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
第二编    分    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05●
蓣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不是
亏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不管的态度,
损坏隧道内设施,只是想凭借自己对
件,:避免后果发生,结果还是发生
是已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
=呈路的熟悉、谨慎驾驶等有利条
了危害后果,符合本要件。
4. 本案中,被告入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
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
入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
::手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
将路旁放置的废钩挂带在路轨
设施的人员,在操作中违
圭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
    破坏上述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1)行
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
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
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
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施,发
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
工具倾覆或毁坏,致入重伤、死亡或
(3)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同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设施的过失行为
,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刮掉隧
;;坏交通工具汽车一辆,致一人
道照明灯具,造成了严重后果——
死亡,符合本要件。
依我国刑法第119条之规定,Z)
: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B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以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题结论】
曹某某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将隧道,照明灯具刮掉,致使两辆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
主相撞,死亡一人,一辆汽车被毁坏,
支施罪。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和处罚
【下一篇】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相关内容
浅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浅谈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的认定和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
一般的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刘家琛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