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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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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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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4 来源:本站 点击:5354 |
二编 分
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03.
题 记
过失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损坏交通
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戈谈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曹某某,男,35 岁,个体司机。
;氏箱捆好装}车后出发,废品站;职工王某同行。途中驶至-隧:
分,过了隧道再装上。我在这儿等你,你,回
来装一趟,要不会出事。”
装卸太折腾人。这道我不是头一回走了
·保准不会出事。”言毕,驱
车进入隧道。车上所装纸箱将 道上方子 1 1:
致该"隧道无gi::i 车"撞,死t-人,-辆
直接经济损失达 20~ 多万元 1。
新刑法案例评析
【法律问题】
曹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搽坏交通设施罪。
谓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
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
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
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 1
保证交通工具安全行驶的各种交通设施。如轨道、桥梁、隧道、’
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本案中,被告入曹某某所驾车上的纸箱将隧道照明灯具刮掉,:
后果是对不特定的财产、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
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1
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
第二编 分 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05●
蓣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不是
亏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不管的态度,
损坏隧道内设施,只是想凭借自己对
件,:避免后果发生,结果还是发生
是已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
=呈路的熟悉、谨慎驾驶等有利条
了危害后果,符合本要件。
4. 本案中,被告入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
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
入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
::手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
将路旁放置的废钩挂带在路轨
设施的人员,在操作中违
圭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
破坏上述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1)行
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
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
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
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施,发
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
工具倾覆或毁坏,致入重伤、死亡或
(3)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同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设施的过失行为
,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刮掉隧
;;坏交通工具汽车一辆,致一人
道照明灯具,造成了严重后果——
死亡,符合本要件。
依我国刑法第119条之规定,Z)
: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B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以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题结论】
曹某某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将隧道,照明灯具刮掉,致使两辆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
主相撞,死亡一人,一辆汽车被毁坏,
支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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