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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须补偿
  2011-8-15 来源:本站 点击:5342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生效實施。記者進行了追訪。

  產權人須補償對方還貸

  【條款】第十條劃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門,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芳律師肯定了第十條劃定:『實在人們在爭議屋子到底歸誰的時候,忽略了第十條的第二款,即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門,應當由房屋產權人給予配偶一定補償,而且還要考慮房產昇值利益,這纔是最大亮點,恰恰證實老婆和老公一樣,都可以是房主。』

  婚內財產分割弱者為王

  【條款】第四條劃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哀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躲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峻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用度的。

  【解讀】王芳律師以為,第四條是涉及婚姻財產的重大突破。它會對夫妻雙方弱勢一方起到保護作用。在符合一定前提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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