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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3. 使用人必须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强制许可使用的申请。 >> 详细
3. 使用人必须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强制许可使用的申请。
  2012-8-1 来源:本站 点击:5354

第十章  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1. 只能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1:
    2. 作品使用人必须事先以合理的使用费为条件向著作权人申
请作品的使用权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无法与著作权人商谈作品的许
可使用。
    3. 使用人必须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强制许可使用的申请。
    4. 使用方式主要是翻译、复制。
    5. 作品使用入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法律所规定的报酬。
    6. 作品使用人在使用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的合法权
益。
    (二)《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强制许可使用制度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的科学文化事业,需要向发达国家学
习,并且希望在自己的负担能力限度内向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经
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妥协,促成了上述两公约中强制许
可使用制度的确立。
    《伯尔尼公约》规定,只有公约成员国按照联合国所确认的惯
例而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的,才有权根据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对他国的
作品进行翻译和复制。而且这些国家必须是“鉴于本国的经济状况
及社会或文化的需求,认为本国不能立即提供文本所规定的权利保
护丫 的国家。符合这两个条件并希望享受此优惠待遇的国家必须在
参加公约的当时或事后,向总干事提交声明或通知,我国在加入该
公约时即提出了申请。
    1. 翻译。根据两公约的规定,利用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对他国
作品进行翻译只限于教学、学习或研究目的。按照《世界版权公
约》的规定,翻译对象只针对书面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翻
译的范围包括所有以印刷形式或类似形式复制的作品0 但作者收回
其作品不再发行的,则不能颁发翻译许可证。许可的对象只能是自
首次出版之日起已满3年的作品,如果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长于
3年,则按起源国规定的期限处理;如果已有申请国语言的译本,
则只有在该译本全部售完后才能申请翻译许可证;如果所要翻译过
来的文字不是几个发达国家的通用语言,则可在作品首次出版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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