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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享有权利
  2011-7-6 来源:本站 点击:6836

益物权
、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物权性质。本文认为,承包俊
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权白确立以来,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
业发展。但现行土地承包权存在两大弊端。-是承包期限短引起
承包人短期经营行为。承包权期限一般只有5—30年,期满后可
以续签,但缺乏刚性约束。这促使许多承包人只顾短期利益,掠夺
地力,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二是承包权的转包行为受到限制,降
低了承包人的积极性。因为承包使用权转让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
同意、,并且转让人和受让入不得为与原承包合同相抵触的约定。
如此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受到铰大程度的限制,不利于充分调动
农民的生产 /、极性和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而且限制了农业生产
向规模型、集约型的大农业发展。’
    因此,完善承包使用权制度已成为时代的要求。首先,延长承
包权的期限为 50年至永远,并且规定如无法定事由,不得终止。
其次,承包使用权只要不改变承包使用的用途和目的,无须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即可将土地承包权转包或出租。这样,既提高了承
包人的生产积极性,又保护了土地资源,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承包使用权的 内容
    承包使用权的内容,是指承包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
者承包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1)取得对承包客体——即耕地、林
地、草地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2)承包转让权。
这是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即通常所说的转包权:(3)有权使用有
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林、牧业设施,如灌溉弓1水设施,农、林、牧业
具等;(4)承包人享有一定的自力救济权。这主要是根据农、林、牧
业生产的时间性、季节性强的特点而规定的。
    2. 承包人负有以下义务:(1)合理使用所承包的耕地、林地、
草地等自然资源,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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