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划拨土地使用权 >> 详细 |
划拨土地使用权 |
|
2011-7-6 来源:本站 点击:5243 |
国家根据法定事由提前收回。'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之规
国家可基:于以下原因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1]土炮佼用人未
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3)国家依据社会公共
依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使用权。上述第(3)项鲜明地体现了国
力对土地利用关系的干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于国家
进行严格限制-,其目的必须是为社会公利.·另外 3:还必须保
恪守法定的程序。最后,还必须根据土地使用入已经使用
限和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给当事入以相应补偿,以确保不损
对犬:的利益,惟有如此,才能在社会个体利益得到保证的基础
.9现整个公共利益的保护。
3.. 作为标的物的土地已经灭失。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物权,其
与所系之客体物——土地密切相关,如因洪水、地陷等自然灾
致该地块的不复存在,那么设立其上的土地使用权当然没有
耷义。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应当酌情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
现公平。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 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划拨取得,是国家权利
干使的结果,属于行政行为的取得方式,所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支付对价,因而为无偿取得。不过,划拨土地的使用入须依照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