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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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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止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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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1 来源:本站 点击:5624 |
这些规定对我们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时效中止的效力。按民法通则规定,发生时效中止后,中
一的时向不计算,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即采合算制,
;;中止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这种计算方法的缺点是,中止事由
丰涂后剩下的时间可能很短,即使权利人十分抓紧,也可能来不及
使权利。而多数国家规定,引起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的一定
:十可内时效不完成,如德国和苏俄民法典规定为 6个月,日本则规
天灾或其他不能避免的事变而中止时效的,自中止事由消灭
;丁起二个星期内时效不完成,因其他事由所发生之中止,自中止事
.b消灭时起 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这些规定可资借鉴。
七、20年期限和时效期间的延长
1.20年期限的性质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民事权利“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二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讼时效期间。”对20年期限的性质1,有的认为是最长时效期间,
青的认为是除斥期间,也有学者认为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我们
成权利最长保护期的意见。(理由见“除斥期间”)
20年期限作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不适用关于中止、中断的
定,但可以延长。
2.20年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二者的关系是:(1)起算的时间不同,前者
权利被侵害时超计算,后者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
害时起计算;(2)前者不能中止、中断,后者可以中止、中断;(3)时
效期问不论从何时起算,也不管如何中止、中断,都应受20年期限
限制,延长的情况除外。
3. 时效期间的延长
多数国家的时效期间不得延长。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延长。这或许是因为考虑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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