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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的计算
  2012-6-21 来源:本站 点击:5487

对一部分权利所发生的中断事由仅就该部分发生
刊效力。如对于分期给付之债权的承认,仅对承认部分的债权
生中断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中断时效的行为在中断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及于其他入,此即相对效力原则。但中断如为权利保存行为,以
为人有为他权利人保存权利之权限者为限,其行为应对其他权
入发生效力。如可分债权人(我国规定之按份债权人]一人对债
人之请求或起诉,对其他可分债权入不发生中断效力;可分债务
L一人之承认亦同;但连带债权人一人之请求、起诉,为了其他债
入的利益,应对其他债权人发生效力;债权入以代位人资格就债
入的权利为中断时效之行为时,其效力应及于债务人。
    (3)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从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可克
的矛盾。例如,以起诉中断时效,按此规,在诉讼进行中时效即
三重新开始计算,这不但与中断制度的本意不合,而且如诉讼久拖
决,还可能出现在诉讼进行中新的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这种令人
尬的局面。按民法原理以及外国的立法经验,中断以后,新的时
期间应从中断事由终止时起重新开始计算。我国人民法院在司
丢实践中所采取的态度与此理论相同,即以起诉中断时效者,自判
共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向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或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的,调解和处理过程中时效继续
宁断,达成协议者,时效从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
算,达不成协议的,自调处失败之日起时效重新计算;以承认中断
封效者,自承认的意思表示到达权利入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以请
求中断时效者,自请求到达债务人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其他与
董诉有同等效力的中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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