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中国民法学 >> 详细
中国民法学
  2012-6-21 来源:本站 点击:5398

66    中国民法学
限。因此,无行为能力人之承认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超出其行
为俄力范围之承认,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发生效力,委托代理人
超越代理权限之承认非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效,失踪人的财产管覃
入对于其所管理的财产上之债务和权利负担的承认有效。承认于
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但为防止承认到达相对人之前时效已完
成的情况发生,应解释为承认于发送时发生效力。
    承认作为中断时效的事由,属于对权利人有利的事由,应由权
利人即主张时效中断的人负举证责任。
    请求。指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属于观
通知,不以有中断时效的意思为必要。判例和理论认为,抵销、÷
时履行之抗辩、基于担保物权拒绝担保物之返还、选择债权之
择、债权内容之变更等可视为主张自己权利存在的行为,与请求有
同一效力。请求得向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和财产管理人提出:
请求作为中断时效的事由,属于对权利人有利的事由,应由权利人
即主张时效中断的人负举证责任。
    请求作为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在立法例上由日本首创,我匡
台湾从之。我国学说历来主张请求应作为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
民法通则以立法加以确认。西方国家以及苏俄民法典均不承认谆
求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日本之所以确认请求具有中断时效的Z;丁
力,是因为考虑到国民不到万不得已不愿诉诸法院的传统习惯:
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反复请求导致纠纷长期不得解决,选育
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的情况出现,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乒
规定,如果权利人在第一次提出请求之后 6个月内不提起诉讼,
请求不能中断时效。易言之,权利人要保持其请求中断时效的效
力,在义务人未做出承认表示的情况下,必须在请求之后 6个月
提起诉讼。该规定既考虑到国情,又可防止因当事人反复请求,
使纠纷久拖不决,值得借鉴。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