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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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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1 来源:本站 点击:5422 |
的规定仍然太少,不能适 各种不同法律关系的
需要,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加以完善。
3. 时效期间可否由当事人缩短或延长
时效制度系为维护社会安定而设,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因收
不能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延长或缩短。瑞士债务法对此有明文蔌
定。我国法无明文,学者多持此主张。但亦有不同规定,如德国民
俄民法典规定,法官得依职权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考虑到我国诉
讼时效期间短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为了维护
法律的安定性,不便延长成为法官滥用职权的借口,最好对延长的
条件作出限制性的司法解释。
(二)时效期间的计算
1. 时效期间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占、毁损,债务不履行等;第二,杈利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应当g:
遣其权利被侵害以及侵害人。知道指事实上知道。应当知道指2;
社会一般观念权利人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如债务人逾期不履
债务,不管债权人是否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均应认定其应当纡
遣。这是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一般原则,各种具体情况下时效期
间的开始,都可以运用这一原则确定。但是,对于侵权行为所生之
债,时效期间的开始还应当增加一个条件,即受害人知谨加害人】
因为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加害人,即无法行使请求权。
此外,连续侵权情况下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是一个值得研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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