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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2012-6-21 来源:本站 点击:5368

 

总的来说,早期立法规定的期限较长,晚近立法
定的期限较短。一些原来时效期间较长的立法,也有缩短的趋
,如德国民法典原来规定普通时效期间为 30年,2001年9月通
过,2002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将普通时效期间修改为
3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 2年。从现实的情况来
看,这个期间似乎太短,例如,贷款之本金在 2年时效完成后即可
绝偿还,占有他人之财产在 2年时效完成后即可拒绝返还,这对
利人来说似乎过于苛刻。我们认为,返还贷款本金之请求权,不
产之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以10年为宜;知识产权请求权,
产之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以 5年为宜。而一般镇上请求权
跑时效期间,则以 2年为宜。
    2. 特殊时效期间
    特殊时效期间是为了适应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民事法律关
≡:1需要而规定的。一般来说,特殊时效期间较短,但也不尽然,
·。i:5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1为 4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因污染环境致入损害的诉讼时效期
为3年。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特殊时效期间有2年、3年和 4年三种。2
·效期间共17种,涉及劳务报酬请求权和各种垫款的请求权;3
.'!效期间适用于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4年时效期
]!;:用于利息请求权以及养老金、退休金、军饷、赡养费等定期给
章求权。日本的特殊时效期间有5年、3年、2年和 1年四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时效期间为 1 年,适用于以下四种
求权:(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此外,我
:萎约环保法、海商法、票据法、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继
等单行民事法律,都有特殊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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