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男,26岁,出生地福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重庆市某工地做工,2000年6月11日因奸淫幼女案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逮捕,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案发后江某家属慕名找到智豪刑事辩护团,要求为江某辩护,智豪辩护团分析案情后提出3点辩护意见:①收集被害人证词时,监护人未到场,不应采信;②因证人周某与当事人有矛盾,其证词不真实也不应采信;③由于被告人江某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年龄的情况下,又得到双方家长的支持,便公开与曾某谈恋爱,并订了婚,故被告人的行为系不明知被害人的年龄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罪,如要定罪,要求适用缓刑辩护意见部分得到法院采纳,江某获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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