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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
  2011-4-4 来源:本站 点击:2432

重庆刑事律师网属重庆地区最知名的刑事专业化的刑事律师团队,刑事团队由重庆名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鼎力打造,本网首席律师暨和谐中国十佳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张智勇领衔创办重庆刑事律师界的钻石团队,精通擅长刑事辩护,成功办理了大量的重庆及全国的重大影响的无数的刑事辩护案件。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劃定追究上述職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劃定追究上述職員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將詐詐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流動的,假如對方明知是詐詐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劃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職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劃定的數額,確定合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詳細數額尺度,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存案。本解釋中使用的貨泉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流動,案發後拘留收禁、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假如權屬明確的,應當發回給被害人;假如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拘留收禁、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回被害人;假如能夠確定拘留收禁、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回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峻』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獨一情節。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本解釋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詐財物歸還前次詐詐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介入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詐騙未遂,情節嚴峻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峻』:

(1)詐騙團體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峻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峻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出產資料,嚴峻影響出產或者造成其他嚴峻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峻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流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量刑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變態或者其他嚴峻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峻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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