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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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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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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6 来源:本站 点击:5419 |
人体的摄影、画像、雕塑、录像,以及印制在纸张、书籍、报刊、杂志
上的公民形象等。肖像权则是指公民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同意或者
禁止他人拍摄、展出、传播、复制及使用本人肖像的权利。与其他
人格权相比,肖像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 -作为肖像权法律关系客体的,肖像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
生性。与其他人身权不同,肖像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作为该种权
利关系客体的肖像具有众多的表现形式,且可以不断重复利用C
甚至可以说肖像权的可利用能力是无限的。-
2、. 肖像权通常可以产生财产利益。虽然肖像权本身并不具
有财产属性,但对肖像权的利用通常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换
言之,肖像权的利用常常伴随着财产利益。
3. 作为肖像权客体的肖像具有方便的可利用性。肖像既可
以随意获得,也较容易付诸利用,且可完全不经本人的同意和排除
本人的知晓。因此较之其他人身权而言,肖像权更容易受到他人
的伤害。
二、肖像权的主要内容
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形象利用权。即公民享有通过特定物质形式表现自己形
象的专有权利,表现为公民可决定自己肖像的具体表现形式,可 、
要求他人正确真实的表现自己的形象,也有权阻止他人以任何形
式表现自己体貌特征。并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形象。
·2. 肖像的使用权。所谓肖像使用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以合
适的方式对自已的肖像加以有效利用,包括摄影、摄像、传播、展
览、复制、用作广告、商标、宣传画和招贴画等。并可以通过利用自
已肖像而获得必要的报酬。公民的这种肖像利用权具有排他性·
任何入未经本人同意而对其肖像进行营利性利用都构成对本入肖
像权的侵犯,要受到一定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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