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中国民法学 >> 详细
中国民法学
  2012-2-18 来源:本站 点击:5359

身份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亲属行为。
    亲属行为是发生亲属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结婚
行为、非婚生子女认领、收养等行为。
    (二)财产民事法律行为
    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内容旨在创设
或者变动财产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又可分为处分行为
和负担行为。
    1. 处分行为,是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
行为,i;p-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利的设定、移转、消
灭的效果,而无须有义务人履行。它包括物权行为和其他财产权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例
如,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移转登记、他物权设定等。
    其他财产权处分行为,是指以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为处分
对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直接发生其他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
律行为。例如,放弃债权、转让知识产权、放弃继承权等。
    2. 负担行为也叫债权行为,是指发生债务负担效果的财产法
律行为。负担行为成立后为一方当事人设定了债权,对方当事人口
负有债务,经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实现财产利益。
    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可以各自独立存在,也可以发生并存关
系。发生并存关系时,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的原因行为,处分行为
则是负担行为的履行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由哪些要素组成。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中国民法学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