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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2012-2-18 来源:本站 点击:5509

由于民法的柏当内容调整市场交换关系,因此,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之常态。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给付
相应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赠与、使用借贷、无偿寄托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互助性质,不具有市场交易性质,在民事法
律行为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小。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为
标准所作的分类。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诺成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
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
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
同等。
    诺成行为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起成立。要物行为则在
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因物的交付而成立。因此,两者成立
的时间不同;。由于要物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与物的交付之
间往往存在一段时间差,给予了当事人犹豫期间思考自己行为的
后果,决定是否把行为进行到底。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是否必须具备特定的形
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才能成
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不动产产权转移必须经过登记。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就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
形式上,以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为主,以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为例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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