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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2012-2-15 来源:本站 点击:5378

即法人的社员并未真正贯彻分离原则,因此就不应当享有有限责
任的优惠,来使已倾斜的权利义务体系恢复平衡。
    3. 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公平原则作
为民法的一项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准则,其内容具有相当的
弹性和丰富性,但就其法律意义而言,首先是指的一种正当的利益
分配方式;其次是通过这种利益分配方式能使参加分配者各得其
所,并能由此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具体到法人法领域,
就是要求必须由法人的社员和法人的债权人来公平地消化有限责
任制度的负面效应。如果允许法入社员在有限责任制度的招牌下
肆意践踏社会公平,其结果不但会损害债权入的利益,也会因此损
及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通
过这种法律救济程序,使负担较为合理地分摊到社员和债权人头
上,以保证公平价值目标的真正实现。
    4.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发展和补充。
法人人格否认的最终目的并非在于否认独立的法人人格,而是在
于弥补法人入格独立制度的缺陷,使其更好地存在和发挥作用。
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个案中被否定了独立人格的法人实质
上已经丧失了作为法人的根本特性,而是沦为法人社员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工具。通过对这些虚假法人人格的否认,可以把法人人
格体系内已经偏斜了的利益平衡体系加以扶正。同时,也,可以充
分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使其以公平为尺度对法人的整个运作行
为进行合理的价值评判,并在此基础上对有违于公平要求的法人
行为进行以个案调整,从而既可以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而又不至
于影响法人制度的整体的安定性。也可保证整个法人人格制度的
大厦不至于因为在某个方面出现漏洞雨发生整体坍塌。如果没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旦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被滥用时,现实的选择
无非是:全面否定法人的人格独立制度,这种做法虽能有效地制止
法人人格的滥用现象,但却不利于发挥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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