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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2-2-15 来源:本站 点击:5405

第四章
仅及于市民社会中的能力,即作为普通民事主
·,与其他主体平等相待时所具有的能力。
    2. 法人能力受其设立人意志的支配。法人的成立与存续要
定日的的支配,这种目的最终要取决于法人设立人的意志,并
 法人章程的方式表现出来。法人设立目的的不同,决定了法
 i,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法人能力要受国家意志的制约。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能
h'.要受到国家权力的明显制约,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人
力的取得要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认可,这种认可方式通常是以
记的方式加以体现的;二是法人能力的具体范围要取决于国家
可,法人不能超越这一范围而从事任何活动。
    4. 法人的能力与法人的存续相始终。自然人的能力,特别是
姜然人的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享有。与此不同,法人
斫有能力都与法人相始终,并不受其他方面的限制-0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
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人享有一切民
权利和承担一切民事义务的前提。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上样,都是由
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体存续期间内享有。但法人是社会组织,
其本质属性与作为自然生命体的自然入不同,加之国家赋予法人
权利能力的旨意、方法有所差异,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较之自然人
也具有诸多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始期和终期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而
终于自然人死亡,以自然人生命体的存续作为其存在条件;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依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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