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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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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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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2 来源:本站 点击:5374 |
72 1.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直接依靠自己的力
量排除侵害,从而实现其权利的自我保的方法。在现代社会,原
则上不允许自力救济,但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措施,权利有被侵
害的现实危险时,可以有限制地采用。权利人只能采用法律许可
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自助行为,来
进行自力救济。
(1]自卫行为,是指自已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不法侵
窨或紧急危险时,所实施的防卫和避险行为,由于不法侵害和紧急
危险发生突然,不可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如果不允许
当事入依靠自己的力量予以防卫或规避,则必然使当事人自己~或
入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因此,法律承认自卫
行为的合法性。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其
中针对不法侵害所为的自卫行为,是正当防卫;针对紧急危险所为
的自卫行为,是紧急避险。
①正当防卫,是措对于现时的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
权利或公共利益,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必要防卫行为。此
种行为,虽致他人损害,行为入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
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
任。”
②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以及
财产上趵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必要防卫行为。
此种行为,虽致他人损害,行为入原则上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民
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
的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入
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
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入应当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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