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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明标准的立法和理论
  2012-2-2 来源:本站 点击:5472

所谓盖然性,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一种必然的性质,盖然性占优势,就是要
求一方证明其主张的根据与另一方主张的根据相比占优势,此时其主张便可成
立。美国模范证据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摩根指出:丫凡于特定事实之存在有说脓
负担之当事入,必须以证据之优势确立其存在。法官通常解释说所谓证之优势
与证人多寡和证据的数量无关,证据的优势须子使人信服的力量。有时并建议陪
审团,其心如秤,以双方当事人之证据置于其左右之秤盘,、并权衡何者具有较大
之重量。”( 1)但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则采取比这一证明标准更高的标
准,如口头遗嘱、口头信托、以错误欺诈为理由请求更正文件等,1审理这类案件
要求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以明确的及使人信服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在大陆法系国家,:其证据法对刑、民事证据标准原则上没有区别,-  两者都要
求达到高度的盖然性。,"这种盖然性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接近必然发生的程
度o (2)但事实上,其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仍高 民事诉讼,至少.在某些类型的
民事案件中,其证明标准要低于刑事诉讼,例如在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纠
纷、环境污染等诉讼中,为了减轻原告举证上的困难,德国最高法院规定了“表
见证明”这种经验推定的证明法,(3]而这种方法:在刑事诉讼证明中是不可以采
用的。
    三、我国证明标准的立法和理论
    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 明标准的研究是近几年兴起的,而我国的三部诉讼法对
此所作出的规定也是比较零散、不明确和不成熟的。;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三大诉
讼的证明标准是一样的,即都是指证明必须确实、充分一这一证明标准既包括对
证据质的要求,也包括对证据量的要求。主要指:(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
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
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这四
点必须同时具备,也即证据的质和量都符合要求,才能认为证据已达到确实·、,充
分的程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概莫能外· (4)这一主张的理论根据
是,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立场上讲,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
的,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经过努力,人的主观认识能够与客观实际柏
一致;'其次,从诉讼的过程看,不论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的发生,必然的要
在客观世界留下各种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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