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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5478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
处分: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
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
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
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个月以上3个月 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
业的处罚: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
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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