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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认定多种原因导致损失时会涉及以下各种情况 >> 详细
认定多种原因导致损失时会涉及以下各种情况
  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412

此后,港口当局担心该艘受伤船舶沉在码头泊位上,遂命令其驶往外港。于是,该艘船舶被移至港口以外。由于港区
以外的海面没有防护设施,海浪较大,所以,在海浪的冲击之下,该艘船舶沉入
了海底。雷兰德船运公司依据所投保的船舶保险合同向保险入诺威治联合火灾保
险协会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得到的却是保险入的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保险船舶沉
没的近因是被敌方军舰的鱼雷击中,按照该船舶保险合同约定属于责任免除事
项0 雷兰德船运公司则提出,导致船舶沉没的近因应当是海浪冲击,属于保险责
任的范围·保险入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于是,雷兰德船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
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近因是被鱼雷击中而非
海浪冲击。显然,导致本案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从时间上
看,距离船舶沉没最近的原因是海浪冲击。.但是,对于船舶沉没起到决定作用的
是鱼雷击中船舶,船舶被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境地,而海浪冲击则是促
使船舶沉没的一个条件。因为,本案所涉及的船舶保险合同约定敌对行为属于责
任免除事项,所以,保险入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完全体现出近因原则在海上保
险中的适用,对于保险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尤其是不能仅仅限于导
致损失原因的时间顺序,而应当立足于致损原因与损失后果之间的作用。按照这
一标准分析近因,对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入是公平的。
    具体到海上保险实务中,认定多种原因导致损失时会涉及以下各种情况:
    第一,- 如果多种原因同时发生的,则均属于致损的近因,而保险责任的认定
应当区别对待。若致损的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入应
当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若致损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的,则保险入不承担保
险责任;若致损的多种原因中,有的属于保险事故,有的属于责任免除,从而保
险人对于可以区分责任范围的,仅仅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如果不能
区分责任范围的,双方可以协商赔付范围。.
    第二,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而导致损失的,一般认定最近的具有决定作用
的原因 (后因)为近因。但是,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或者直接的必然结果时,
则前因属于近因。从而,若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事故,PiV保险入承担全部保险责
任;若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入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多种原因中的前-
因属于保险事故,后因属于责任免除,则前因构成近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若多种原因中的前因属于责任免除,后因,羼于保险责任,则构成近因的前因属于
责任免除,保险入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如果多种原因间接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其特点在于,前因与后因是中
断的,两者不相关联,后因并非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结果,而是一个独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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