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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史学与政治制度史学有密切的联系
  20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375

法学导论

在我国,是在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明确以后,法律制度史的对象才大致确
定下来。一般认为,法律制度史学是研究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
性质、内容、形式、特点、作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的科学。
    法律制度史学与政治制度史学有密切的联系,过去,这两门学科交叉
重叠的内容很多,主要原因是当时也把国家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事实
上,法律制度史学不是一般地研究国家的历史问题。它所研究的只是历
史上的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活动和作用,以及法律对历史
上的国家存在所起的作用。
    法律制度史学也与经济制度史学、军事制度史学存在内容的交叉重
叠现象,如法律制度史学要研究经济制度史学视野中的经济立法和经济
司法,研究军事制度史学视野中的军事法制定和执行等问题,不同的是法
律制度史学对历史上的田赋制度、:货币制度、土地制度和军事制度等并不
进行全面研究。
    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诸法合体、刑民不分、重刑轻民等特点,所
以中国法律制度史学的内容自然亦是以刑法的制定、内容、沿革及其对后
世的影响为主。但它又与中国刑法史不同,它们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四(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又称比较法研究,也称比较法。而“比较法”(Co-
mparativelaw]这一名称看起来似乎是揩一个部门的法律,而不是指一个
学科。似乎与民法 (Civil law)、刑法 (Criminal law)、婚姻法(Law of
mariage)等法律部门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间并没有共同
性。,首先,从有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看,民法、刑法、婚姻法等都有自己所
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比较法则没有自己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民法、
刑法、婚姻法等都有自己的效力、制定日期和生效日期等,而比较法却没
有。再次,民法、刑法、婚姻法表现为法律规范,而比较法则表现为对法律
现象的比较性探讨与认识。
    因此,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比较法是不存在的。比较法与比较法学
的关系并不是一个部门的法律与相应部门法学的关系,而是逻辑上的同
一关系。那么,为什么人们不回避这种名称上的混乱而把比较法学也叫
比较法呢?这完全是因为约定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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