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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律师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2011-12-27 来源:本站 点击:5399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律师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1)全面把握
案件,确定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意向后,研究、落实
该案件是否可以以及是否必要申请行政复议。为此,需要研究行政复
议与行政诉讼,甚至其他救济途径’何者更为适宜,更为经济 。(2> 注
意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即确定哪个行政机关为该案僬,的复议机关
(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3)协助当
事人搜集必要的证据。虽然行政复议仍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举证,
但申请人或第三人为质证及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或者要求行政机关
履行义务,亦应有相应的证据。(4)拟制法律文书如复议申请书,准
备好各种相应文件。《行政复议法》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但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则宜书面申请。(5)参加复议审查。行政复议
一般适用书面审查,但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s;}-,可以进行面对面的调查,直接昕取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的幕
见。律师如认为书面审查不足以查明情况时,应及时建议口头听取意
见。(6)会同委托人研究行政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与之对
照,找出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理权限、法律依据、程序方面的问题;另
一方面,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
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在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提请审
查,因此就更需要律师协助,搞好前期的论证、准备工作。(7)寻求进
一步的法律补救。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但委托人不
服,律师应就其不服的部分进行理性分析,对可再审请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案件,告之委托人后及时再审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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