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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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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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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来源:本站 点击:6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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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的,律师都可以担任民事诉讼的代理活动。
就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而言,律师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担任
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在审判
监督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可以'在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及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法
定程序实行强制执行的阶段,担任诉讼代理人。总之;,在各个大的诉
讼程序中,律师都有权依法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
:诉讼主体是指国家赋予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和当事人依法进行诉
讼的权利·。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
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八。也就是说,只要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
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钓人、;均可称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主
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虽然有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甚至有些是合
二而一的。’.'只要是诉讼主锥~,必定也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反之,
却不一定成立,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皆为诉讼的
主体。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只能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
不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
律师充当诉讼代理人之所以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是诉讼
的主体,是由于律师的法律地位与当事入不同。律师的权利:、义务是
从被代理人的权利 i 义务中派生出来的;是由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所决定的。茵此,律师只有在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
动,才能在诉讼中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同时出庭,如果就同一问题在法庭上
双方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时,应当以委托人的陈述为准,而不能用律师
的陈述否定当事人的陈述 ∫:假若委托入认为律师不能代理自己的意
愿时,有权依法撤销委托合同书。由此可知,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
的权利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不是本身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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