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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2012-8-2 来源:本站 点击:5331

第十三章
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保护
赔偿。
上,芎害行为。如对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播放等行为,可采
封存、扣押佼杈物,~ 停止发行,禁止播放等措施,以保护著作权
人和著作邻接权人的权利。
    (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对于有损权利人名誉、人格的侵权为,如歪曲、篡改他人作
品的行为,权利人可要求侵权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赔偿损失
    对于侵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行为,侵权人应赔偿因其侵权
行为给著作权人或著作邻接权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按照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
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
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枚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
    为了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执法的方便,《著作权法》第 52
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
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
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当承担法律责任。《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8条也作了这样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实质是,
在上述情况下,可直接推断行为人有过错并令其承担责任。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
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临时救济。按照这一要求,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
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
制止将会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
理这两个申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 99
: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这些措施
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一,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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