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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2011-12-19 来源:本站 点击:5535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
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他人而签订
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将自、已享有的
使用权依法有偿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区别是合同的标的不同-·出让合同的标的是
土地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而转让合同的标的
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司法实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
要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和方
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和方式;被转社上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
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子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作价的约定;
转让期限;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以及当
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的--.般程序
    当事人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公
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2. 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3. 原出让合同及拟签订的转让合同文本;
    4. 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证件;
    5. 担保人的身份及资格证明;
    6. 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
查以下内容:
    1.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 、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律规定钓转让资格。依各国通例,转让方
必须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开发、利用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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