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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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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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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来源:本站 点击:5546 |
(二)公证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政策性较强、情况复杂、易起纠纷的特点。为
了确保办证质量,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以
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 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 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有无产权纠纷。;共有房屋
是否征得了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4. 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5. 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6. 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还要审查买方资金是
否已经落实。
7.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等。
公证处经过审查,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符合法定条件
的,即可出具公证书。"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买卖成
交的 日期十房屋坐落地点-、房屋结构及面积;房屋价格,卖方腾交房屋
和买方付款的时间和方法;卖方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办证时间和公证
书的份数;承办公证员的签名和公证机构的印章。公证机构经过审
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
绝公证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国城市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房屋的宅基地
属于集体所有,不得与房屋-.并作价买卖。此外,卖方出卖的房屋必
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房屋,一切违章建筑和临时
房屋均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国家对房价有统一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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