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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原则
  2011-12-17 来源:本站 点击:5916

第八节   保密原则
    、在公证工作中,保守秘密,应慎之又慎。保守秘密是公证人员必
须严格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贴. 该项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
性及其基本特征所决定的。以遗嘱继承为例,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保密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为遗嘱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只要遗嘱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耒剥夺未成年人、无劳
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一旦遗嘱人表
示(口头或书面)了 自 己的真实意图,便发生法律效力,从而改变法定
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的效力。而且在遗嘱生效以前,遗嘱入
有权依照法定的程序变更或者撤销以前所立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在遗嘱人在世时将其遗嘱泄露,就会引起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
继承人和无法从遗嘱中受益的关系人与遗嘱人发生争议,原遗嘱受
益人便要竭力阻止和反对变更和撤销已立的遗瞩。如此:下去,就可能
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有关的财产,不仅会严重损害公证机构的
信誉,还可能影响家庭团结和社会的安定。
    作为国家公证人员,对所办公证事务保守机密是其应尽的义务
和职责。保守机密的内容十分广泛:(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
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帮助公证的代理
人、翻译人员在场外 ·其他任何外人都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2)公证
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
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3)公证人
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
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4,)
公证人员不仅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
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a (5)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
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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