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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原则
  2011-12-17 来源:本站 点击:5743

第七节  回避原则
    所谓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
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
共利益:-认真贯彻111;项原则,一则可以:防止办证人员因沾亲带故,对
公证事项:先入为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公证,作出不公正的偏.
袒证胡,。土则可以避免引起他人对公证工作的嫌疑和非议,以利于公
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讲有以下几点:
    1,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在办理公证
事务,-如果通有公证员本人为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时,:当然应当
回避,这是显而易见的。
    2. 公:证:员应回避办鲤与本入有种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凡是遇有
公证事项的办蛙结果直接涉及到公证员本人切身利益的,公证员就.
应当依法回避办理该项公证业务。-
    3. 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这
既是《:公证撵序规则,(试行)》明确规定的1·也是在公证实践-中经常遇
到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按照 :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 (试行)-》的规定,回避可
分为自行回避和 ~申请回避两种不同的形式。自行回避,是指办理公证
的公证员通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项
公证事务的办理 i 申请回避,是措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
或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
的重要权利-,而且贯穿子公证的全过程。在公证的开始和进行中均可
提出回,避。-当事人既可以 以书面形式略请,回避,'也可以口头申请回
避。":但无论用何种形式申请回避,;都必须依据事实、、,说明理由。对公
证员是否回避钠,问题,应由-公,证处主任决定;对公证处主任是否回避
的问题,应.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至于j(. 于参加办理公证的书记
员、翰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是否适用固避的问题;我国《公证暂行条例》
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末作明确规定。佳为了取信于民,保证公证
活动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对这些-人员-提出确有理由的回避要求时,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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