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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
  2011-12-17 来源:本站 点击:5802

第五节  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而且是惟一向社会提供公证
证明的机构。-在许多情况下,取得公证证明-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必备的要件,特别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
定必须公证的情况下,如得不到公证证明,就会直接损害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 符 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 17
条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就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处
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串请人;当事人提出异议 依法 申请
复议的,有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
人和原公证处。
第六节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根据公证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有公证员才能独立地办理公证事
务,,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文书上署备。因此,公证员应当通过与当
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谈话,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审查申请公证的法
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依据事实、法
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和-符合公证的
条件,并作出出具公证书、拒绝公证或终止公证-的决定:并对引起的
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为了切实贯彻公证员直接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公证员必须做
到:(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
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
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
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关材料,娶亲
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
性与合法性。' 只有如此,方可确保公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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