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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
  2011-12-17 来源:本站 点击:5739

第二节  合法原则
    办理公证同办理案件-样,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外,还必须以法
律为准绳。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前提条件,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指使、
贿买他人作伪证,故意欺瞒公证机关,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然而,
符合事实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并非都是合法的,所以,在真实性
的前提下,还必须进而研究其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被,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
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 . 从这个意义上讲,办理公证的一切活:动,
都是执行法律的过程。因为办理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使某种行为、文件
和事实符合法律的规:定,纳入法律的轨道。也只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
定办理的公证文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非法和,无效的。因
此,公证机构在坚持合法原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妻取得申请公证当事人的资格,首先必须对申请公证的事项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有权利能力的入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只
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向
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对于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所申请办理
的公证事项是不能成立的,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这不仅要看公证事项的逻
辑推理种表达形式是否合法,而且还要看公证事项的内容、公证的动
机和日的以及公证后导致的后果是否合法,还要肴办理公证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在我国,合情合理与
合法是-致的.就一般情况而言,凡是伤天害理或者有掇子公共道德
~准则的事项,都是违法的。对于那些乘人之危,或者由于不懂法律而
被蒙骗所建立的显失公平的法律关系,公证人员应权衡利弊、·说明造
成的危害和后果,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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