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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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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耕地占角税的纳税主体和加收与减免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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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704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市的征税范
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
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良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
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加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逾期不使用所
征土地的,加倍征税;(2)用地超过批准权限的,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土
地,在规定限额部分的3—5倍范围内加收。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
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土地;(3)亲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
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
5—10年;(7)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缴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和其他用地。
5. 简述耕地占角税的纳税主体和加收与减免的有关规定。
答: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依照《土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应
当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但外商
投资企业除外。
耕地占用税的加收与减免的规定-:对于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
经济发达地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
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0's ol需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免
征耕地占用税:(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
停机坪用地;(3)炸药库用地;(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和医院用地。
另外,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
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因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
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因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
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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