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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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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对收养人的要求有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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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618 |
(3)须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公认,对确认是否构成事实
收养是十分必要的。'群众和亲友最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他们的
一致看法对确定其关系的性质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事实收养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传统观念的影
响;是产生事实收养的重要原因。我国古代的立嗣和一般收养,就是
以“私证”为要件的,无须经过官府。有的人仍按旧习惯行事,形成事
实收养。收养制度不健全,宣传不普遍,群众不了解收养的要求和规
定,是产生事实收养的另一个:原因。有些当事入法制观念不强,未经
公证或登记程序便自行收养。对违法收养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干预手
段,也是事实收养产生和存在的重要原因。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③过
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
予承认。' 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②因不符合收养
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现
已符合收养条件,可在补行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6. 收养成立对收养人的要求有哪些 ?
答:(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收养人仅以成年人为限,这是收养
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养父母,未成年入不具
备为人父母的条件。各国法律对收养人的年龄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对收养人的年龄问题也作了相应的
规定。对在此年龄以下的成年人收养子女的要求,不予支持。
(2)收养人须元子女。在我国,有子女的人一般不许收养,这是
同计划生育的要求相适应的。但是也有例外,子女残疾不能自理,或
子女定居国外,致使老人身边元人照料的,经过批准可准予收养。子
女在国内异地生活,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等,都不属于上述例外情
况。
(3)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须无生育
能力”是对“须元子女”的补充。无子女有多种原因,有的并不是永久
性元子女,而是临时性无子女七 如仅以无子女为条件,可能会出现先
节育,收养后再生育的现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需要,有关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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