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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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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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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596 |
(2)收养的解消效力:《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
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的收养属于完全
收养。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
女,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已因收养的成立而解消。但是,他们还是自然
意义上的父母子女,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婚姻法关于直系
血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养子女和生父母。
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问、养子
女与生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
适用有关祖孙间权利义务的劝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间,
适用有关兄弟姊妹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养子女与生父母
的父母、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不再具有祖孙间、兄弟姊妹间的权利
义务。但是,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仍
然是适用于养子女及其本亲的。
3. 试述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答:(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
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实行夫妻一体主义,故女到男家后从夫姓;赘
夫到女家后则从妻姓。这种变姓氏的规定,是人格杈丧失的一种表
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都有
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婚5因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
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
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响,促进夫
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当然,
·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
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
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第22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
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
神。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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