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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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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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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574 |
2]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
·括以下内容:③它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婚姻当事人既
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或共
同所有,也可以约走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②
这种约定财产制一般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
产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归另一方所有,等于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
与给另一方。③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合法 '不得利用
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④夫妻对财产制的约定应
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以证明,以免
发生争议。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口头约定,应当确
认其有效。
2. 试述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答:(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
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
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
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关于
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养子女可以 养
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
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
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②养父母对养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
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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