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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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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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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6 来源:本站 点击:5374 |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
差!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
为应当 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质 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
荟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
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
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
件1. 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1第五十条 -,质证时-;"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
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
大小,-进行质疑、- 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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