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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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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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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6 来源:本站 点击:5432 |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
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
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十.不能免除对方当
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众所周知的事实 ;
(二] 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 日 常生活经验
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 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
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三]、(四十. (五]●: (六] 项,当事入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
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
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
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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