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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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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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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7005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
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
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
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刑法第208条第 1 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
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i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 款 1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八、非法制造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 条第
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
209条第3 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
的,应予追诉。●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 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入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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