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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79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
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
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晶。
    第三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
令遇!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
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榛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
严格依法进行。
    第五条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8ii进行审查。经审查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 内作出解除或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
事人。
第七条’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手续。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
员进行。
    在搜查、拘留、逮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
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款物',可以先予扣押、冻结,并列明清单,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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