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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的过境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204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
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并通知请求国与公安部约定移交被
莆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公
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因被请求引渡入死亡·、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
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四十四条←,外国之向进引渡需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园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
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发生计划外着陆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
过境请求。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外交部根据本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
;,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外交部通过与收到请求柏"
同的途径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通知:公安部。
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公安部决定。
    第四十 条_:_:,,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或者协助
执行。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1过境请求国的请求,提供临时羁押场所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L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
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
或者皮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入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 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
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 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
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入
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
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
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
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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