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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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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东的全部股份,并于2000-年 8月 17 日正式成立路桥燃料有限
公司。自2000年4月份以来,罗永德明知公司资产评估中存在虚报
负债的情况,而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继续同徐华一起到有关部门办
理企业改制的后继手续。2000年9月 7 日,路桥燃料有限公司向路
桥区财政局交清路桥燃料公司国有资产购买款465.3969万元。随·
后,被告入徐华、罗永德等人积极办理公司产权转移手续。案发时,
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案发以后,路桥燃料有限公司于2000 年 11 月 28 日,将
47.435738万元上交给路桥区财政局国资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入
员,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中,对公司
虚设负债款不作说明 j·从而骗取评估人员的确认;被告入罗永德明知
该公司在资产评估中存在着:虚报负债的情况,而积极与徐华一起到
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改制后继手续,造成国有资产即将转移。被告入
徐华、罗永德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未遂)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
人徐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入罗永德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
犯。被告人徐华、罗永德系贪污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入罗
永德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
《中华入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第(—)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
四款、第士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于2001 年3 月 28 日判决
如下:
    :.被告入徐华犯贪污(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
财产人民币三万无。
    2. 被告入罗永德犯贪污(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徐华不服,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入辩称:徐华在国有资产评估后是民事法律
关系的一方当事入,不是国有资产管理者·;没有贪污敌意;评估结论
中隐瞒的47万元已在职工大会上宣布,没有实施秘密占有的行为;
徐华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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