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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罪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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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其中,具有“1. 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5万1元以上不满10万元 的;2.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
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3. 人群发生中蕈症状的;4. 因环境污染
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5.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形之一的,属
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L.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3. 人员中毒死
亡的;4. 因环境造成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的;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大环境污染事
故。、这一规定虽然是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标准,不是承担刑事责
任的依据,但由于其规定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在没有司法解释
前,人民法院可在认定和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时予lil参考。
即具有《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
环境污染事敌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柬”,;具有特大环境
污染事敌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0
    本案中,被告入吴自柱、主启、姜翠兰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关于
··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
的车辆和容器”的规定,明知旧氯气罐内残存有有毒的氯气,仍将氯
气向水体中排放,导致204名师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同时造
成大片农作物受损和 1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 9万余元,应:当认
定为“严重后果",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鉴于三被告人在事故
发生后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三被告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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