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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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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的案件实行区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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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6940 |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间还具有抚养、赡养、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和财产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的频繁流:
转,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往往很难划分清楚。发生在家庭成员
之间的偷盗,一般难以区分偷盗的哪些属家庭共有财产,哪些属其他
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难以确定犯罪的具体对象。即使财产能够区
分清楚,盗窃自己家里和近亲属的财物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相比,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社会危害的范围和程度也相对较小,↓
般不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感;另一方面,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
间发生偷盗行为的原因和情况也比较复杂,而且受害入报案后,一旦
知道系由自己的近亲属所为,出于亲情或者其他种种原因,一般都不
愿继续诉诸司法程序÷追究作案亲属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
果司法机关主动进行刑事追诉,将给受害入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
消极影响,社会效果也并不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磕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偷
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接犯罪处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排除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某些严重
的盗窃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可能性 ·比如,多次盗窃亲属财物屡教不
改,或者盗窃亲属财物数额巨大 i或者盗窃亲属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被盗的亲属强烈奏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即使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具体案件,也应当充分注意行为人
盗窃的毕竟是自 已近亲属的财物这一特殊性,以及其亲属气愤、反感
情绪也会变化的因素,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综合考
虑行为入盗窃的次数、盗窃财物的价值、给被盗亲属造成的损失、行
为人和被盗亲属关系的远近及案发后的反应等情况,慎重确定是否
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就规定:“对确有追
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这一
规定虽然并未对哪些属于“确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的具体情形
做出明确的列举,也没有具体指-出处罚上应当如何“有所区别”,但
可供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酌情做出判断和
决定,在定罪时要格外慎重,在处罚上要考虑必要的从宽。之所以对
此类案件与在社会上盗窃的案件实行区别对待,做出不同的处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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